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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诈骗案件中的冻结令

发现诈骗后,首要任务是阻止资金转移。在香港,主要的民事工具是冻结令,正式名称为资产冻结令(Mareva Injunction)——这是一项法院命令,禁止被告转移、挥霍或处置不超过指定价值的资产。本文将说明冻结令的运作方式、法院的要求,以及冻结令与诈骗案件中其他资产保全措施的比较。

什么是资产冻结令(Mareva Injunction)?

资产冻结令(Mareva Injunction)是一种非正审(审前)禁制令,限制被告在案件审结之前处置或处理资产。其名称源自英国案例Mareva Compania Naviera SA v International Bulkcarriers SA [1975] 2 Lloyd’s Rep 509。

法律依据是《高等法院条例》(第4章)第21L条,该条赋予原讼法庭”在法院认为公正或便利的所有情况下”颁发禁制令的权力。第21L(3)条特别涉及法院限制当事人将资产移出管辖范围的权力。

资产冻结令不赋予申请人对被冻结资产的任何财产权利。它防止被告将资产置于未来判决可执行范围之外。违反该命令构成藐视法庭罪,可被判处监禁或罚款。

获得冻结令的条件

香港法院将资产冻结令视为”极为严厉的(draconian)“救济措施,只有在申请人满足严格条件时才会批准。法院适用实务指示11.2所规定的标准,该指示同时规定了命令的标准格式。

1. 有力的可争辩案情

申请人必须证明其拥有”有力的可争辩案情”——这一门槛高于普通非正审禁制令所使用的”存在可审理的严重争议”标准。案件必须超出勉强可以进行严肃辩论的程度。在涉及欺诈或不当得利的明确证据的诈骗案件中,通常可以满足此要求。

2. 真实的资产挥霍风险

申请人必须证明存在被告挥霍资产的真实风险——即被告将转移、隐藏或处置资产,以致未来判决无法得到执行。这是最具争议的要求。

法院适用的关键原则:

  • 风险必须通过确凿证据来确立,而非仅凭推测或笼统的主张。
  • 构成诉讼基础的不诚实或欺诈行为证据可以有力地指向挥霍风险的推论。
  • 被告可能在正常业务经营或日常生活中使用资产的事实不构成挥霍。
  • 法院在评估风险时将对所有间接证据进行整体审视

3. 管辖范围内(或以外)的资产

申请人必须证明被告在香港拥有可识别的资产,或者——就全球性命令而言——香港境内的资产不足以满足索赔,且被告在海外持有资产。

4. 利益权衡

法院将考虑利益权衡是否有利于颁发禁制令,衡量拒绝发出命令对申请人的潜在损害与发出命令对被告的潜在损害。

单方面申请程序

冻结令几乎总是以单方面(不通知被告)的方式提出申请——不会事先通知被告,因为提前通知会使被告有机会在命令作出之前转移资产。

该程序受实务指示11.1规管。在紧急诈骗案件中,律师可向值日法官提出申请,并在一至两天内获得命令。申请人需提交传讯令状(或承诺立即提交),连同载有证据的宣誓书。

命令颁发后,被告获送达,并可在回庭聆讯中对命令提出质疑,通常在7至14天内安排聆讯。

全面而坦诚的披露义务

由于被告不在单方面聆讯现场,法律对申请人施加了严格的全面而坦诚的披露义务。这意味着:

  • 申请人必须向法院提交所有重要事实,包括不利于其案情的事实。
  • 申请人必须提请法院注意被告合理预期会提出的所有论点
  • 该义务延伸至申请人经合理尽职调查应当知道的事实——而非仅限于实际已知的事实。

违反此义务的后果十分严重。法院通常会撤销冻结令,即使该命令在其他方面是合理的——但法院保留酌情权,可考虑未披露是否属于无心之失。

损害赔偿承诺

申请人必须作出损害赔偿承诺——承诺在冻结令日后被撤销时,赔偿被告(及受影响的第三方,如银行)所遭受的任何损失。

法院可要求申请人通过提供担保来加强此承诺——向法院缴存款项或提供银行担保。当申请人的支付能力存疑时尤其可能要求如此。因此,资产冻结令申请涉及真实的财务承诺。

附带资产披露令

冻结令通常附带一项附带披露令,要求被告以宣誓书形式披露超过指定价值的所有资产——包括银行账户、不动产、股份、车辆以及任何近期的转让或处置。

如法院认为披露不充分,可命令被告提交进一步更完善的宣誓书,并最终对被告进行法官面前的盘问。不遵守本身即构成藐视法庭罪。

此附带命令在诈骗案件中至关重要,因为受害人通常不了解被告资产的全部范围。它将防御性措施转变为信息搜集工具。

全球性与本地冻结令

本地资产冻结令仅涵盖香港境内的资产。**全球资产冻结令(Worldwide Mareva Injunction)**则延伸至被告在世界任何地方的资产。

要获得全球性命令,申请人必须证明香港境内的资产不足以满足索赔。全球性命令受到额外保障措施的约束,包括Babanaft条件——规定该命令不影响香港以外的第三方,除非且直至该命令被相关外国司法管辖区的法院承认或执行。

全球性命令在诈骗案件中很常见,因为欺诈者经常跨境转移资金。然而,在海外执行此类命令需要在每个司法管辖区进行单独的法律程序。

所有权禁令与资产冻结令

所有权禁令和资产冻结令服务于不同目的。资产冻结令冻结被告自有资产至指定价值,以保留其用于判决执行。所有权禁令则保全申请人声称属于其所有的特定资产——例如,可追踪到特定银行账户中的诈骗所得。

所有权禁令的门槛较低:申请人只需证明存在可审理的严重争议,涉及其财产权利主张,无需证明挥霍风险。这使得在受害人可以直接追踪其资金的情况下,更容易获得所有权禁令。

在诈骗案件中,两种救济措施经常一同申请——对被追踪资金申请所有权禁令,对被告其他资产申请资产冻结令作为额外保障。

冻结令与警方不同意书

香港的诈骗受害人可能遇到两种不同的冻结机制。**不同意书(NCL)**是由联合财富情报组(JFIU)根据《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第455章)第25A条发出的行政措施。银行自愿冻结账户以避免洗钱法律责任——并非因为法律强制。

法院冻结令(Mareva)警方不同意书
性质具约束力的法院命令行政措施
违反后果藐视法庭罪没有直接执行机制
有效期至审判、撤销或变更定期审查;通常不超过六个月
受害人承担费用法律费用无直接费用

在许多案件中,最初的冻结来自不同意书。然而,由于不同意书可被撤销,涉及较高金额索赔的受害人应考虑获取资产冻结令(Mareva Injunction)以获得更强保护。请参阅我们关于被诈骗后应怎么做的指南,了解完整的追偿流程。

费用与实际考虑

申请资产冻结令涉及大量费用:准备宣誓书证据、起草命令,以及出席单方面聆讯和回庭聆讯,需要大量律师(通常还包括大律师)时间。除法律费用外,申请人还面临损害赔偿承诺的财务风险、可能的加强担保要求以及第三方合规费用。

因此,资产冻结令最适用于涉及金额足以支持相关费用的案件。对于较低金额的索赔,警方不同意书冻结结合民事追偿程序可能是更合比例的做法。

常见问题

冻结令可以多快获得?

在紧急诈骗案件中,律师通常可在接受委托后一至两个工作日内获得单方面资产冻结令(Mareva Injunction),前提是证据已经准备就绪。

冻结令可以涵盖加密货币吗?

可以。香港法院已承认加密货币为财产,并已就交易所持有的加密资产颁发资产冻结令和所有权禁令。

冻结令是否意味着我能拿回我的钱?

不是。冻结令仅保全资产——不会将资产转移给申请人。要追回资金,申请人必须获得判决,然后通过第三方债务命令(garnishee order)或抵押令等机制执行判决。

被告可以对冻结令提出质疑吗?

可以。在回庭聆讯中,被告可主张申请条件未满足、申请人未履行全面而坦诚的披露义务,或利益权衡不支持继续维持该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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