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警方會面時您的權利
如果警方要求您出席會面——或者您已被拘捕——您需要在開口說話之前了解您的權利。您所說(或未說)的話,可能對其後的檢控產生嚴重影響。
最重要的一點建議:在未獲法律意見前,切勿出席警方會面。
警誡
當警方懷疑您涉及刑事罪行時,必須在盤問前向您發出警誡。香港警誡的標準措辭為:
「你不一定要說話,除非你想說,但你所說的將會被記錄下來,並可能被用作證據。」
這段警誡告訴您兩件事:您享有緘默權,而您所說的任何話都可以在法庭上被用作對您不利的證據。在警誡發出後所錄取的陳述稱為警誡供詞。如果您以嫌疑人身份被盤問但未獲警誡,您所作的陳述可能在審訊時被裁定為不可接納。
警誡供詞與證人陳述的分別
了解兩者的分別至關重要:
- 證人陳述是向非嫌疑人錄取的。您被要求提供資料以協助調查。證人一般預期會如實回答問題。
- 警誡供詞是向被懷疑曾犯罪的人錄取的。您已獲警誡,並享有緘默權。
這個區別極為重要。如果警方邀請您「協助調查」或提供「證人陳述」,您應透過您的律師澄清——您實際上是否為嫌疑人。一個人的身份在調查過程中從證人轉變為嫌疑人的情況並不罕見。
您的緘默權
緘默權是香港的基本權利,受普通法及《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第383章)保障。《人權法案》第十一條第(二)(庚)款規定,被控犯罪的人不得被強迫作不利於己的證言或被強迫認罪。《基本法》第二十八條進一步保障香港居民不受任意拘留,並禁止酷刑及非法剝奪自由。
實際意義
- 您在接受警誡會面時無須回答任何問題。
- 您可以完全保持沉默,或回答部分問題而拒絕回答其他問題。
- 您不會僅僅因為行使緘默權而受到懲罰。
沉默會否對您不利?
香港法律沒有如英格蘭及威爾斯所設的法定不利推論機制。一般而言,控方不能因您在警方會面中行使緘默權而邀請法庭得出不利結論。
終審法院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訴陳柱良 [2024] HKCFA 1一案中確認審前沉默受到保障。控方不得以被告未能在審訊前披露事項作為盤問或不利評論的依據。被告人無須在審訊前披露辯護的性質,但有限的法定要求除外(例如不在場證明通知)。
然而,緘默權並非絕對。在特定的監管範疇中,某些法定條文可能要求您回答問題——例如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571章)進行的調查,或根據《公司條例》(第622章)進行的查訊。這些權力可以凌駕普通法下的緘默權,但通常設有保障措施限制強制取得的答案如何被使用。
您的法律代表權利
《基本法》第三十五條保障香港居民享有秘密法律諮詢的權利。在警方會面的情況下,這意味着:
- 您有權在會面開始前諮詢律師。
- 您有權要求您的律師在會面期間在場。
- 您有權與您的律師私下溝通。
- 您在被扣留期間有權獲提供飲用水及膳食。
如果您已被拘捕但無法負擔律師費用,您可以要求使用當值律師計劃,該計劃為被扣留人士在警署提供法律代表服務。
不要放棄您獲得法律代表的權利。 即使警方表示會面「只是例行公事」或「只是走個程序」,您仍應有律師在場,就應回答哪些問題以及程序是否正確進行提供意見。
錄影會面(VRI)
在香港,警方與嫌疑人的會面現時通常以錄影會面(VRI)的方式進行,而非傳統的書面陳述。錄影會面期間:
- 整個會面過程均被錄影,包括發出警誡的環節。
- 您會在會面開始時被告知會面正在錄影。
- 您的律師應全程在場。
- 會面結束時,您通常會獲得機會觀看錄影或書面摘要。
錄影會面比書面陳述提供更好的程序保障,因為它產生完整的紀錄,減少就所說內容產生的爭議。但錄影同時會捕捉您的儀態、語氣及肢體語言——這就是為何事前的法律準備至關重要。
警方聯繫您時應怎麼辦
如果您被邀請自願出席
如果警方要求您出席會面,除非您被拘捕或收到傳票,否則一般在法律上無須出席。然而,拒絕出席可能促使警方改為拘捕您。
出席前:
- 立即聯繫律師。 不要同意在警方致電當天就出席。詢問查詢的性質、案件編號及負責調查人員的身份。
- 澄清您的身份。 您的律師應查明您是證人還是嫌疑人,以及將錄取的是警誡供詞還是證人陳述。
- 與律師做好準備。 在踏入警署之前,先討論可能涉及的事項及您的策略。
如果您被拘捕
如果警方拘捕您,他們必須告知您被拘捕的原因及您的權利。被拘捕後:
- 警方可為調查目的扣留您,由拘捕時起最長48小時。
- 48小時後,他們必須釋放您(附帶或不附帶保釋條件)、控告您並將您帶到裁判官席前,或向法院申請延長扣留。
- 立即要求律師。 您有權通知他人您已被拘捕,以及在進行任何會面前私下諮詢律師。
- 在獲得法律意見前,不要作出任何陳述或簽署任何文件。
保釋
警方保釋
如果您在未被控告的情況下被釋放,警方可能以警方保釋的方式釋放您——要求您在指定日期回來,並附帶以下條件:
- 交出旅行證件
- 定期到警署報到
- 不得聯繫某些人士
警方保釋可以反覆延長。在反洗錢及詐騙調查中,嫌疑人在警方從銀行及其他機構收集證據期間,保持保釋狀態達數月之久是常見的。
法庭保釋
如果您被控告並帶到裁判法院,法庭將決定是否批准保釋或將您還押候審,考慮因素包括罪行的嚴重性、潛逃風險及干預證人的風險。法庭保釋的條件可能包括現金保證、擔保人、交出旅行證件、居住規定及報到條件。如果裁判官拒絕批准保釋,您可以向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提出申請。
反洗錢及詐騙案件的特別注意事項
反洗錢及詐騙調查中的警方會面有以下您應注意的特點:
- 複雜的事實背景。 反洗錢調查涉及對銀行紀錄和交易流向的詳細分析。警方可能要求您解釋數周或數月前的特定交易。若未做準備,要準確回應是非常困難的。
- 多個執法機構。 調查可能涉及聯合財富情報組、海關、廉政公署或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以及警方。部分機構(尤其是證監會)擁有強制要求回答的法定權力。
- 帳戶持有人會面。 如果您的銀行帳戶因收到欺詐得益而被凍結,即使您是傀儡帳戶騙案的受害人,您也可能被邀請接受會面。在進行任何會面前,必須先釐清您是嫌疑人還是證人。
- 漫長的保釋期。 反洗錢案件中,警方保釋超過十二個月的情況時有發生,期間警方需取得銀行紀錄、進行法證會計分析及與海外當局聯絡。您的旅行證件可能被扣留,而銀行帳戶在整個過程中可能持續被凍結。
- 同時進行的民事程序。 如果您同時面臨刑事調查和民事程序(例如帳戶上的凍結令),您在警方會面中所說的話可能會在民事案件中被使用。您的律師應就兩者之間的互動提供意見。
常見問題
警方可以強迫我回答問題嗎?
不可以。根據警誡,您享有緘默權。您在警誡會面中保持沉默一般不能在法庭上對您不利,但在某些監管調查中存在有限的法定例外情況。
我應否進行「無可奉告」的會面?
這取決於您的具體情況。有時沉默是最安全的做法;有時提供清楚的解釋可能導致不被提出控罪。這是一個應與您的律師共同作出的決定,而非自行決定。
如果我負擔不起律師怎麼辦?
如果您已被拘捕,您可以要求使用當值律師計劃,該計劃在警署提供免費法律代表服務。如果您未被拘捕但被邀請自願出席,您仍應盡量事先取得法律意見。
會面之後會怎樣?
警方可能在不提出控罪的情況下釋放您、以保釋候查方式釋放您,或對您提出控罪。如被控罪,您通常會在48小時內被帶到裁判法院。無論哪種情況,都要與您的律師保持定期聯繫。
我被告知只是證人——我仍然需要律師嗎?
需要。一個人在調查過程中的身份可以從證人轉變為嫌疑人。如果您因詐騙或反洗錢事宜被要求出席警方會面,無論警方如何描述您的角色,您都應取得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