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與內地跨境詐騙追償
港陸跨境詐騙是該地區最常見的金融詐騙模式之一。香港銀行帳戶經常被用作詐騙資金的首個落腳點——在很多情況下,資金在數小時內被轉移至中國內地。如果您是此類詐騙的受害人,了解兩個法律制度如何互動,對任何切實可行的追償而言至關重要。
為什麼詐騙者經由香港轉移資金
香港是主要的國際金融中心,擁有開放的銀行系統。向香港銀行帳戶電匯是常規操作,相比向許多其他司法管轄區轉帳,較少立即引起警覺。詐騙集團以多種方式利用這一點:
- 傀儡帳戶: 犯罪網絡招募個人開立或交出香港銀行帳戶,用於接收詐騙得益。香港警方已拘捕數百名將帳戶借給詐騙者的個人。
- 快速後續轉帳: 資金一旦進入香港帳戶,便會迅速轉移——有時在數分鐘內——通過多層帳戶,最終往往到達中國內地銀行帳戶。這些轉帳的速度是追償的最大障礙。
- 司法管轄區空隙: 詐騙者利用香港和中國內地運作不同法律制度的事實。在香港取得的法庭命令不會自動凍結內地銀行帳戶,反之亦然。
在實務中,香港的帳戶持有人很少是真正的詐騙者。他們通常是「傀儡」——被招募、付費或欺騙而提供帳戶的人。策劃詐騙的人通常在其他地方,往往在中國內地或東南亞。
第一步:凍結香港境內剩餘的資金
速度就是一切。如果資金仍在香港銀行帳戶中,可以在被進一步轉移前將其凍結。兩種主要機制是:
警方凍結(不同意書)
立即向香港警方報案。反詐騙協調中心(ADCC)設有24小時熱線18222。收到報案後,警方可要求聯合財富情報組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455章)向收款銀行發出不同意書。這使銀行凍結帳戶以避免自身的洗錢法律責任。
這種方式快速但屬臨時性——它是行政措施而非法庭命令,警方可隨時撤回。
法庭凍結令(資產凍結令(Mareva Injunction))
如需更強的保障,律師可向原訟法庭申請資產凍結令(Mareva Injunction),通常可在1至2天內完成。這是具約束力的法庭命令,禁止被告人處置資產。違反即構成藐視法庭,可被判處罰款或監禁。資產凍結令可僅涵蓋香港境內的資產,或涵蓋全球資產。
有關這些機制的詳細說明,請參閱被騙後該怎麼辦。
第二步:識別帳戶持有人
在大多數詐騙案件中,受害人不知道持有收款帳戶的人的身份。**第三方披露令(Norwich Pharmacal Order)**強制銀行披露帳戶持有人的姓名、地址、銀行月結單及開戶文件。這通常附帶緘默令(gagging order),防止銀行通知帳戶持有人。
一旦您知道帳戶持有人的身份,您可以確定他們是香港居民還是中國內地居民——這將決定整個追償策略。
第三步:在香港提起民事訴訟
香港詐騙訴訟中的主要訴因是不當得利和推定信託。您起訴的是收取您資金的帳戶持有人——而非詐騙的策劃者(通常無法識別或無法觸及)。
標準民事程序包括:
- 對帳戶持有人提交傳訊令狀
- 送達法律程序文件(如被告人在中國內地,送達必須符合兩地司法協助安排)
- 取得判決——經常是缺席判決,因為傀儡帳戶持有人往往不回應
- 通過第三方債務令(前稱「garnishee order」)執行判決,指示銀行將凍結的資金支付給您
如被告人是中國內地居民,您將需要根據《高等法院規則》(第4A章)第11號命令取得法庭許可,方可在香港以外送達法律程序文件。向內地送達通過司法協助渠道處理,可能需要數月時間。
第四步:在中國內地執行香港判決
這是情況變得更加複雜的地方——也是近期法律發展開啟新可能性的地方。
新制度:第645章(2024年1月29日生效)
《內地民商事判決(相互強制執行)條例》(第645章)實施了2019年香港與內地之間關於相互承認和執行判決的安排。它取代了此前第597章下範圍更為有限的舊制度,該舊制度僅適用於因包含排他性香港管轄權條款的合約而產生的金錢判決。
第645章的主要特點:
- 廣泛的適用範圍: 涵蓋大部分民商事判決,包括在刑事訴訟中判予的賠償。該條例採用排除清單而非限制性清單——大部分民商事判決均被涵蓋。
- 金錢及非金錢救濟: 與舊制度不同,禁制令和強制履行令現在也可以執行,而不僅限於金錢判決。
- 無需排他性管轄權條款: 這是一項重大改進。此前,如合約不包含有利於香港的排他性管轄權條款,在內地執行基本上不可能。該要求已被取消。
- 登記程序: 判決債權人向內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登記。在香港,內地判決的登記由原訟法庭以原訟傳票方式處理。
- 兩年時限: 登記申請必須在判決可予執行之日起兩年內提出。
- 排除事項: 某些類別仍被排除——破產及清盤、某些仲裁事項、某些婚姻及繼承案件,以及某些知識產權及海事事項。
內地執行的實際情況
一旦香港判決在內地法院登記,內地的執行制度可以十分有力。內地法院有權:
- 查詢、凍結和扣押被告人名下的所有資產——銀行帳戶、物業、證券、車輛
- 限制被告人的高消費行為(出行、奢侈品消費)
- 將被告人列入全國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 每六個月進行一次新的資產查詢
這些措施比香港的執行工具要嚴厲得多,而且適用於整個中國內地——不僅限於法院所在的省份。
坦誠評估
第645章是一項重要的法律發展,但它僅於2024年1月生效,其在詐騙追償案件中的實際應用仍在發展中。主要的不確定性包括:
- 內地法院將如何處理針對傀儡帳戶持有人取得的詐騙相關判決,尤其是缺席判決
- 登記和執行的速度——內地法院系統處理的案件量非常大,執行時間可能有所不同
- 在內地進行資產追蹤——即使持有可執行的判決,在沒有內地律師協助的情況下,在中國內地定位被告人的資產仍具挑戰性
- 費用——在內地進行執行需要在您的香港律師之外另行委托內地律師,增加了第二層法律費用
在實務中,第645章在您已知被告人在中國內地擁有可識別資產的情況下效果最佳。如被告人是沒有重大資產的傀儡,即使在新制度下,在內地執行也未必能實現有意義的追償。
向內地公安報案
如詐騙由中國內地策劃,亦可考慮向內地公安機關報案。您可以:
- 通過香港警方報案,香港警方通過警務聯絡科及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區聯絡辦公室與內地公安機關聯絡
- 直接向相關內地城市的公安局報案,可親身前往或通過內地律師進行
內地公安有權在刑事調查中凍結銀行帳戶和扣押資產。在某些情況下,內地刑事訴訟可透過返還令實現資產追回——但這與民事執行程序分離,且不在受害人的直接控制範圍內。
實務困難
對跨境詐騙追償必須抱有切合實際的期望:
- 資金轉移的速度: 在大多數情況下,當您發現被騙時,資金已經離開了第一個香港帳戶。它可能已被分散至香港和中國內地的數十個帳戶。
- 傀儡帳戶持有人: 持有帳戶的人通常是被招募的傀儡,本身幾乎沒有資產。即使取得對他們的判決,也未必能實現有意義的追償。
- 分離的法律制度: 儘管有第645章等改進,香港和中國內地仍然是分離的法律管轄區。沒有單一法庭命令可以同時凍結兩地的資產。每個管轄區需要各自的法律程序。
- 成本效益分析: 涉及在香港和中國內地兩地進行法律程序的跨境追償,費用遠高於純粹的本地案件。對於金額較低的詐騙,費用可能超過追償的切實可行性。
- 時間: 即使在有利的情況下,跨境追償從首次委托到在內地進行有意義的執行,通常需要12至24個月。有抗辯或複雜的案件則需要更長時間。
您可以切實做到的事情
港陸跨境詐騙最有效的應對方式按以下優先順序進行:
- 在數小時內而非數天內行動。 立即向香港警方(反詐騙協調中心熱線18222)報案並委托香港律師。每延遲一小時,資金仍在香港帳戶中的機會就減少。
- 先凍結,後調查。 首要任務是就仍在香港的資金取得警方凍結或資產凍結令(Mareva Injunction)。對詐騙鏈的詳細調查可隨後進行。
- 利用披露令追蹤資金。 第三方披露令(Norwich Pharmacal Order)可揭示資金在離開最初的香港帳戶後去了哪裏。如資金被轉至其他香港帳戶,這些帳戶也可以被凍結。
- 評估內地執行是否值得。 一旦您取得香港判決,在承擔第645章登記和內地執行的額外費用之前,評估被告人是否在內地擁有可識別的資產。
- 在需要時委托內地律師。 如您決定進行內地執行,您將需要在香港律師之外另行委托中國內地的律師。您的香港律師可為您轉介合適的內地律師。
常見問題
我可以直接在中國內地起訴詐騙者而不在香港起訴嗎?
可以,但如果資金首先經過香港銀行帳戶,通常在香港開始訴訟更為實際。香港的披露和凍結令機制成熟且迅速。一旦您取得香港判決,您可以根據第645章在內地登記。
香港警方的凍結是否適用於內地銀行帳戶?
不適用。香港警方只能凍結香港銀行帳戶。內地銀行帳戶需要內地公安機關採取行動。如您同時向香港和內地警方報案,兩者之間有一定的協調,但它們運作各自獨立的凍結機制。
跨境追償的費用是多少?
費用差異很大。簡單的香港案件(無抗辯、資金仍被凍結)費用可能為六萬至十萬港元。如需要內地執行,預計內地律師費、法院費用和翻譯費用會帶來大量額外開支。您的律師可根據您的具體情況提供更具體的估算。
第645章是否具有追溯力?
不具有。第645章僅適用於2024年1月29日該條例生效之日或之後作出的判決。在該日期之前作出的判決不能根據此制度登記。
如果資金被轉換為加密貨幣怎麼辦?
香港法院承認加密貨幣為財產,可就加密資產頒發凍結令。如資金從香港銀行帳戶轉至加密貨幣交易所,第三方披露令(Norwich Pharmacal Order)可強制香港的交易所披露交易記錄和錢包地址。然而,一旦加密資產轉移至非託管錢包或海外交易所,追償將變得困難得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