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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加密貨幣及投資騙案追償

加密貨幣及投資騙案已成為香港增長最迅速的詐騙類別之一。受害者往往被虛假交易平台、以感情為基礎的「殺豬盤」騙局或欺詐性代幣發行所吸引。香港法庭已發展出追蹤、凍結和追回加密資產的有效工具——但前提是您必須迅速行動。

加密貨幣及投資騙案的運作方式

大多數加密貨幣及投資騙案遵循一個固定模式:騙徒建立信任、引導受害者將資金轉入其控制的平台,然後消失。常見類型包括:

  • 殺豬盤騙局——騙徒透過交友應用程式或社交媒體建立關係,繼而引介一項加密貨幣「投資」。您被導向一個虛假平台,顯示捏造的利潤。當您嘗試提取資金時,平台要求繳付額外「費用」,然後消失。
  • 虛假交易所及交易平台——模仿合法交易所的網站。受害者存入資金後看到虛假收益,被鼓勵追加投資。
  • 欺詐性ICO及代幣發行——騙徒為新代幣募集資金。警告信號包括:沒有白皮書、保證回報,以及團隊資料使用圖庫照片。
  • 龐氏及高息計劃——平台承諾以後來投資者的資金支付固定的每日或每週回報,直至計劃崩塌。

2023年9月,JPEX事件充分反映了問題的嚴重性。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SFC)警告JPEX在未持有牌照的情況下營運,警方收到超過2,600宗投訴,受害者合共損失約16億港元。

加密貨幣在香港法律下屬於財產

任何受害者首先需要釐清的問題是:法律是否視加密貨幣為可被凍結、追蹤及追回的財產。在香港,答案是肯定的。

Re Gatecoin Limited [2023] HKCFI 914 案中,原訟法庭裁定加密貨幣構成香港法律下的「財產」。法庭指出,財產的法定定義刻意採用廣義及涵蓋性措辭,足以涵蓋數碼資產。該裁決確認加密貨幣可以信託方式持有,即使加密資產與其他持有物混合,傳統的追蹤原則仍然適用。

這一裁決建基於較早前 Nico Constantijn Antonius Samara v Stive Jean Paul Dan [2019] HKCFI 2718 案的判決。在該案中,法庭就比特幣頒布了資產凍結令(Mareva Injunction)及財產禁制令,確認加密貨幣具有與其他已獲承認財產類別相當的財產價值。

對詐騙受害者而言,這意味着全套資產追償工具——凍結令、財產禁制令、追蹤申索及披露令——均可適用於加密資產,一如適用於銀行帳戶中的資金。

針對加密資產的凍結令

您可向香港法庭申請禁制令以凍結加密資產。兩類命令尤為相關:

資產凍結令(Mareva Injunction): 禁止被告處理或轉移達指定價值的資產。法庭可以緊急、單方面方式(即無須事先通知被告)頒布此令。您須證明有充分的可爭辯案情、可識別的資產,以及存在轉移資產的實際風險。資產凍結令曾就交易所帳戶及個人錢包中持有的比特幣予以頒布。

財產禁制令: 如您能證明特定的加密資產屬於您(例如轉至騙徒錢包但尚未被兌換的代幣),財產禁制令可凍結該等特定資產。這令您在被告的其他債權人之前享有優先權。

2024年底一項重要發展中,原訟法庭在 Worldwide A-Plus Investments Ltd v A-Plus Meta Technology Ltd(HCA 2417/2024)案中批准了一項代幣化禁制令。凍結令被鑄造為區塊鏈代幣,直接部署在Tron區塊鏈上,使任何與涉案錢包互動的人均可看到法律限制。香港財經事務及庫務局認可此做法為Web3訴訟的基準。

針對交易所的第三方披露令(Norwich Pharmacal Order)

在許多加密貨幣詐騙案件中,您知道接收資金的錢包地址,但不知道背後操控者的身份。**第三方披露令(Norwich Pharmacal Order)**可以填補這一缺口。

這是一項法庭命令,強制「牽涉入」不當行為的第三方披露有助於識別不當行為者或追蹤被盜資產的資料。在加密貨幣案件中,這類命令通常針對騙徒持有帳戶的交易所提出。交易所須披露:

  • 帳戶持有人的身份及驗證文件(客戶盡職調查記錄)
  • 交易記錄及錢包地址
  • 任何其他有助追蹤被盜資產的資料

根據《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第615章)在香港持牌營運的交易所,須收集客戶身份資料並受香港法庭管轄,因此會遵從這類命令。

這些命令通常附帶緘默令(gagging order),禁止交易所向帳戶持有人透露法律程序的存在。如資金在兌換為加密貨幣之前曾經過銀行,**銀行信託披露令(Bankers Trust Order)**可發揮類似功能——強制銀行披露收款帳戶資料。

區塊鏈追蹤

加密貨幣詐騙的一個優勢在於,區塊鏈交易記錄在公共帳本上。專業的區塊鏈分析公司可以追蹤被盜資金跨錢包的流向,並在資金到達中心化交易所時予以識別——這正是法律追償工具發揮效力的環節。

追蹤可以跟隨資金經過中間地址的流向、識別代幣兌換、確定哪些交易所持有資金(以便針對性地申請第三方披露令(Norwich Pharmacal Order)),並為凍結令申請提供證據。

然而,如果資金被轉移至混幣服務、隱私幣或無須客戶盡職調查的去中心化交易所,識別難度將大幅增加。速度至關重要——越早開始追蹤,資金仍在可識別的交易所帳戶中的可能性越大。

向有關當局舉報

在展開民事追償的同時,您應向相關部門舉報:

香港警務處——反詐騙協調中心(ADCC): 致電24小時熱線 18222,或透過電子報案中心網上報案。警方可透過聯合財富情報組要求凍結相關銀行帳戶。詳細指南請參閱我們的被騙後應採取的步驟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SFC): 如騙局涉及未持牌的虛擬資產平台或證券欺詐,請透過SFC網上投訴表格提出投訴。SFC設有可疑網站警示名單——請查閱詐騙您的平台是否已被列入。

穩定幣發行商: 如被盜資金包含USDT(Tether)或其他由中心化機構發行的穩定幣,發行商或可在收到有效的執法請求後於智能合約層面凍結代幣。這並非保證可行,但值得在採取其他措施的同時一併嘗試。

善意購買人抗辯

加密貨幣追償面臨的一個重大法律限制是**善意有償購買人(bona fide purchaser for value without notice)**抗辯——有時被稱為「衡平法的寵兒」。如被盜的加密貨幣已被轉讓予一名善意、有償且不知悉該資產沾有詐騙污點的第三方,該第三方對您的財產申索可能享有完整的抗辯權。

實際上,這意味着:

  • 如騙徒在交易所將您被盜的代幣出售予無辜買家,該買家的所有權可能優先於您對該等特定代幣的財產申索。
  • 您的財產禁制令或追蹤申索可能無法追及現由無辜購買人持有的資產。
  • 此抗辯不保護以餽贈方式取得資產的人,或有理由懷疑該資產為詐騙所得的人。

這正是速度在加密貨幣案件中至關重要的原因。被盜資產流通的時間越長——在錢包之間轉移、被兌換或在二級市場出售予第三方——資產最終落入無法追回的善意購買人手中的風險就越大。在資產易手前取得凍結令,可完全避免此問題。

如財產申索因善意購買人抗辯而被駁回,您仍可就被盜資產的價值向騙徒提出個人申索——但執行個人申索需要找到騙徒實際擁有的資產。

實際挑戰

加密貨幣追償是可行的,但存在實際困難:

  • 速度: 加密資產可在數秒內跨錢包轉移。如您等待數週,資產可能已無法觸及。
  • 管轄權: 許多騙徒透過與香港無關聯的離岸交易所運作。法庭命令對在香港設有據點的交易所有效,但對純粹的離岸實體則較難執行。
  • 成本效益分析: 區塊鏈追蹤、法庭申請及法律費用可能相當可觀。涉款金額較低的案件,追償費用可能不成比例。在決定提起訴訟前,應與您的律師討論經濟效益。
  • 追償騙局: 在損失金錢後,受害者經常被「追償」騙徒再次針對——他們承諾只需支付預付費用即可取回資金。沒有任何合法律師會以這種方式運作。對任何主動聯繫您的追償服務保持警惕。

常見問題

我可以追回被盜的加密貨幣嗎?

可以。香港法庭承認加密貨幣屬於財產,並曾就加密資產頒布凍結令、財產禁制令及第三方披露令(Norwich Pharmacal Order)。能否追回取決於資金是否可被追蹤至香港法庭管轄範圍內可識別的交易所或錢包。

如果騙徒使用了虛假交易平台怎麼辦?

您或可追究平台背後人士的責任。在JPEX案中,香港當局檢控了16名涉案人士,法庭命令將185萬港元的USDT退還給兩名提出民事申索的原告。及早提出民事程序可使您在其他受害者之前取得有利位置。

加密貨幣案件與一般銀行詐騙案件有何不同?

法律工具相同——資產凍結令(Mareva Injunction)、第三方披露令(Norwich Pharmacal Order)、追蹤申索——但適用對象是交易所和區塊鏈地址,而非銀行和帳戶號碼。區塊鏈追蹤可以公開跟蹤資金流向,有時比追蹤銀行轉帳更為便捷。然而,如果資金轉移至去中心化或離岸交易所,追回難度將高於透過受規管的香港銀行處理的情況。

追回加密貨幣是否需要委託律師?

除了簡單的警方報案外,是的。取得凍結令及第三方披露令(Norwich Pharmacal Order)需要在原訟法庭展開程序。處理詐騙追償事務的律師可協調追蹤、法庭申請及執行工作。有關逐步指南,請參閱在香港被騙後該怎麼辦

VASP發牌制度是甚麼?對受害者有何重要性?

自2023年6月起,在香港營運的虛擬資產交易平台須根據《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第615章)取得SFC發出的牌照。持牌交易所須保存客戶記錄並遵守香港法律,因此會遵從法庭命令。如您是透過未持牌平台遭受詐騙,追回難度較高——但並非不可能,因為平台背後人士仍可能受香港司法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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