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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詐騙案件中的凍結令

當詐騙被發現時,首要任務是阻止資金轉移。在香港,主要的民事工具是凍結令,正式名稱為資產凍結令(Mareva Injunction)——一項法庭命令,禁止被告人移除、耗散或處理不超過指定價值的資產。本文解釋凍結令的運作方式、法庭的要求,以及凍結令與其他詐騙案件資產保全機制的比較。

什麼是資產凍結令(Mareva Injunction)?

資產凍結令(Mareva Injunction)是一項非正審(審前)禁制令,在案件審結前限制被告人處置或處理資產。該名稱源自英國案例Mareva Compania Naviera SA v International Bulkcarriers SA [1975] 2 Lloyd’s Rep 509。

其法律依據是《高等法院條例》(第4章)第21L條,該條賦予原訟法庭權力,在「法庭認為公正或適當的所有情況下」頒發禁制令。第21L(3)條特別針對法庭限制當事人將資產移離司法管轄區的權力。

資產凍結令(Mareva Injunction)並不賦予申請人對凍結資產的任何物權申索。其作用是防止被告人將資產置於未來判決的執行範圍之外。違反禁令構成藐視法庭,可被判處監禁或罰款。

取得凍結令的要求

香港法院將資產凍結令(Mareva Injunction)視為「嚴厲」的補救措施,只會在申請人符合嚴格要求的情況下才予以批准。法庭適用實務指示11.2所訂立的測試標準,該實務指示亦訂明標準命令格式。

1. 有充分理據的案件

申請人必須證明其案件在法律上具有「充分理據」(good arguable case)——此門檻高於一般非正審禁制令所適用的「有嚴重問題須予審訊」標準。案件必須不僅僅是勉強能提出嚴肅論點。在涉及明確欺詐或不當得利證據的詐騙案件中,此要求通常能夠滿足。

2. 存在真實的耗散風險

申請人必須證明被告人存在耗散資產的真實風險——即被告人會轉移、隱藏或處置資產,導致未來判決無法獲得清償。這是最具爭議的要求。

法庭適用的主要原則:

  • 風險必須由確實的證據證明,而非僅憑推斷或籠統的斷言。
  • 不誠實或欺詐行為的證據構成申索的基礎時,可有力地推論出耗散風險。
  • 被告人在日常業務或日常生活中使用資產,不構成耗散。
  • 法庭在評估風險時會對所有間接證據採取整體審視的方法。

3. 在司法管轄區內(或以外)的資產

申請人必須證明被告人在香港擁有可識別的資產,或——就全球性命令而言——香港境內的資產不足以清償申索,而被告人在海外持有資產。

4. 利弊權衡

法庭會考慮利弊權衡是否有利於頒發禁制令,衡量若拒絕頒令對申請人的潛在損害,與若頒發禁令對被告人的潛在損害。

單方面申請程序

凍結令幾乎總是以單方面(不通知對方)的方式申請——被告人事先不獲通知,因為提前通知會讓他們在命令作出前轉移資產。

程序受實務指示11.1規管。在緊急詐騙案件中,律師可向值班法官申請,並在一至兩天內取得命令。申請人須提交傳訊令狀(或承諾即時提交),連同列明證據的誓章。

命令頒發後,被告人獲送達文件,可在回聆日(return date hearing)提出質疑,通常安排在7至14天內進行。

全面及坦誠披露

由於被告人不出席單方面聆訊,法律對申請人施加嚴格的全面及坦誠披露責任。這意味着:

  • 申請人必須將所有重要事實呈交法庭,包括對其案件不利的事實。
  • 申請人必須向法庭指出被告人可合理預期提出的所有論據
  • 此責任延伸至申請人經合理勤勉調查後應當知悉的事實——而非僅限於實際知悉的事實。

未能履行此責任的後果嚴重。法庭通常會撤銷凍結令,即使該命令本身具有正當理由——但法庭保留酌情權,可考慮不披露是否屬於無心之失。

損害賠償承諾

申請人必須作出損害賠償承諾——承諾在凍結令其後被撤銷時,賠償被告人(及受影響的第三方,如銀行)因此蒙受的損失。

法庭可要求申請人以提供保證的方式加強此承諾——例如將款項存入法庭或提供銀行擔保。當申請人的支付能力存疑時尤其可能提出此要求。因此,資產凍結令的申請涉及真實的財務承擔。

附帶資產披露令

凍結令通常附帶附帶披露令,要求被告人以宣誓誓章形式披露超過指定價值的所有資產——包括銀行帳戶、不動產、股份、車輛,以及任何近期的轉讓或處置。

如法庭認為披露不充分,可命令被告人提交進一步及更詳盡的誓章,最終可在法官面前對被告人進行盤問。不遵從本身構成藐視法庭。

此附帶命令在詐騙案件中至關重要,因為受害人往往不知道被告人資產的全部情況。它將防禦性措施轉化為資訊收集工具。

全球性凍結令與本地凍結令

本地資產凍結令僅涵蓋香港境內的資產。全球性資產凍結令(Worldwide Mareva Injunction)則延伸至被告人在世界各地的資產。

要取得全球性命令,申請人必須證明香港境內的資產不足以清償申索。全球性命令受額外保障措施約束,包括Babanaft但書——規定該命令不影響香港以外的第三方,除非且直至相關外國司法管轄區的法院承認或執行該命令。

全球性命令在詐騙案件中十分常見,因為詐騙者經常跨境轉移資金。然而,在海外執行此類命令需要在每個司法管轄區分別進行法律程序。

財產權禁制令與資產凍結令(Mareva Injunction)的區別

財產權禁制令與資產凍結令(Mareva Injunction)有不同的用途。資產凍結令凍結被告人自身的資產至指定價值,以保全其用作判決的執行。財產權禁制令則保全申請人聲稱屬於其本人的特定資產——例如可追蹤至特定銀行帳戶的詐騙得益。

財產權禁制令的門檻較低:申請人只需證明就其物權申索存在嚴重問題須予審訊,無需證明耗散風險。因此,在受害人能直接追蹤其資金的情況下,財產權禁制令更容易取得。

在詐騙案件中,兩種補救措施經常同時申請——就已追蹤的資金申請財產權禁制令,就被告人的其他資產申請資產凍結令(Mareva Injunction)作為額外保障。

凍結令與警方不同意書的比較

香港詐騙受害人可能會遇到兩種不同的凍結機制。**不同意書(No Consent Letter,NCL)**是由聯合財富情報組(JFIU)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455章)第25A條發出的行政措施。銀行自願凍結帳戶以避免洗錢法律責任——並非因為受到法律強制。

法庭凍結令(Mareva Injunction)警方不同意書
性質具約束力的法庭命令行政措施
違反後果藐視法庭無直接執行機制
持續時間直至審訊、撤銷或更改定期審查;通常不超過六個月
受害人成本法律費用無直接費用

在很多案件中,最初的凍結來自不同意書。然而,由於不同意書可被撤回,涉及較高金額索償的受害人應考慮取得資產凍結令(Mareva Injunction)以獲得更強的保障。請參閱我們的被騙後該怎麼辦指南,了解完整的追償程序。

費用與實務考慮

申請資產凍結令(Mareva Injunction)涉及重大費用:準備誓章證據、草擬命令,以及出席單方面聆訊和回聆日均需要大量律師(往往還包括大律師)的時間。除法律費用外,申請人還面臨損害賠償承諾、可能的加強擔保要求及第三方合規費用的財務風險。

因此,資產凍結令(Mareva Injunction)最適合於涉案金額足以支持相關費用的案件。對於金額較低的索償,警方不同意書凍結結合民事追償程序可能是更合比例的做法。

常見問題

凍結令能多快取得?

在緊急詐騙案件中,律師通常可在接受委托後一至兩個工作日內取得單方面資產凍結令(Mareva Injunction),前提是證據已準備就緒。

凍結令能否涵蓋加密貨幣?

可以。香港法院已承認加密貨幣為財產,並曾就交易所持有的加密資產頒發資產凍結令(Mareva Injunction)及財產權禁制令。

凍結令是否意味着我能拿回我的錢?

不是。凍結令僅保全資產——不會將資產轉移給申請人。要追回資金,申請人必須取得判決,然後通過第三方債務令(garnishee order)或押記令(charging order)等機制執行判決。

被告人能否對命令提出質疑?

可以。在回聆日,被告人可主張申請要求未獲滿足、申請人未能作出全面及坦誠披露,或利弊權衡不利於繼續維持該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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